以下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些财产具有稳定的价值和明确的权属,适合作为抵押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些财产同样具有稳定的价值和明确的权属,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3.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以及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只要抵押人有权处分,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4.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5.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1.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还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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