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更新时间:2024-04-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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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调解书是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本文详细解读了调解书在物权变动方面的法律效力,并探讨了物权变动效力的方法。帮助你了解更多关于物权变动的知识。
一、
调解书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调解书作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并不包括调解书。这意味着,调解书在物权变动方面并不具备与判决相同的形成力。
因此,调解书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它不能影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双方仍需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
物权变动的方法
物权变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权意思主义。这种模式下,物权的变动仅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交付或登记即可发生变动。
2.登记对抗主义。在这种模式下,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可以有效成立,但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客观可认定方式展示,通常通过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实现。
4.物权形式主义。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效力需要物权意思表示或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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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及效力
法律分析:区分原则是指“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实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基于此,实际是将一个物权变动区分为两个行为的结合,一个是由负担行为产生的债权关系与处分行为产生的物权关系的二分,而其本质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调解书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调解书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旦生效,意味着调解书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其实与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具体表现在:
1、确认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得到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结束诉讼程序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正常方式,凡是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判决或者继续进行审理。
3、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书生效后,产生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