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采购数量,是不能擅自进行变更的。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数量一旦确定,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变更的。
尽管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不能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当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这种情况下,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包括采购数量,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谨慎,确保符合法律条件。你有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疑问吗?找法网法律小助手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