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劳动成果,而非物品本身的所有权;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才形成,而特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通常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形成;
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而特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主要义务是完成特定工作,而特种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主要义务是转移物品的所有权。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承揽人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报酬的对价。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有提供或接受原材料的义务。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或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并不得擅自更换材料。
3.承揽人有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承揽人还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并及时交付工作成果,同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你是否有过签订承揽合同或特种买卖合同的经历?在签订合同时,你是否遇到过困惑或难题?快来找法网,我们为你提供专业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