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宅基地不可以拍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但这些条件严格限制了其转让的范围和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且必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因此,拍卖宅基地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转让人必须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并且必须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受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且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宅基地,以及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或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均应认定无效。
在特定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被收回。这些情形包括: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3.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在这些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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