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的;
3.承包地被征收的;
4.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的。
这些情况都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包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收回承包土地。
当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该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当然消灭。
但国家在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核心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
当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价值丧失时,土地承包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该权利也归于消灭。这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和承包用途的丧失两种情况。
例如,如果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耕作,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因此消灭。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如合同解除、不可抗力和继承落空等。
1.在合同解除方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可以提前终止承包经营合同。
2.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由于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承包目的无法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能消灭。
3.在继承落空的情况下,如果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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