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个人所有,但所有权属于集体。
换句话说,个人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合法建设和居住,但不能私自转让或出售。
农村宅基地的这一特性反映了其属于个人的使用权和家庭或村集体的所有权相结合的特性。
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个人,而所有权则属于家庭或集体。
《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而使用权则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个人。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在《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表示宅基地的转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拆除非法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
因此,宅基地的转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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