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应当解散。也就是说,合伙到期后如合伙人不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终止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在合同期满时,如果需要续签合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签署新的合同来替代原合同。新合同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新的合同期限。
2.如果各方同意继续按照原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也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来延长合同期限。补充协议将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和修改,明确新的合同期限和其他相关条款。
合伙合同有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2.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3.合伙事务的执行;
4.入伙与退伙;
5.争议解决办法;
6.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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