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财产损害的事实客观发生;
2.财产损害行为是违法的;
3.行为跟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1.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合法利益。
2.根据《民法典》,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为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3.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不作为侵权行为则是指该作而不作。
1.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1)《民法典》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2)损害事实必须具备可补救性和可确定性等特征,且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因果关系则是确定责任范围和形式的重要因素,它连接着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对侵权责任进行限定,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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