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保护。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公民可以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明确了,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或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多样,除了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还包括: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如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此外,不将矿工引出矿坑,也构成侵犯自由权。这些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明显侵犯。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这包括违反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等。
2.必须有损害结果,即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必须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通过以上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受侵犯时如何寻求保护、自由权受侵犯的表现以及自由权侵犯责任条件的阐述,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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