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一年,计算自权利被侵害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日起。这一时效期间可因多种原因中断或中止。
1.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请求权利救济时,时效将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2.若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时效将中止,直至中止原因消除。
3.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限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则需在一年内提出。
即便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也并非失去所有救济途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了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失去的仅是通过仲裁程序维护权益的机会,俗称“胜裁权”。
2.劳动者仍保有“胜诉权”,也就是说,超过仲裁时效后,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通过诉讼程序追求权益的时间窗口更宽,一般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为那些错过仲裁机会的劳动者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对于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进行权益救济,因为法律为劳动权利诉讼时效设定了更长的期限——15日。
这一规定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错过仲裁时效的劳动者提供了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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