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产权人不得赶走居住权人。
1.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允许居住权人占有和使用他人的住宅。
2.设立居住权需要书面合同,并且必须进行登记,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是无偿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此外,居住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居住权住宅也不得出租,除非有不同的协定。
4.居住权的期限一旦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就会消灭,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如果产权变更,居住权仍然有效,新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除非合同期满。
6.如产权人无正当理由赶走居住权人,后者有权提起诉讼。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主体对象广泛,仅限自然人,不论血缘关系,只要完成居住权登记,即可拥有居住权;
2.居住权消灭有三种情形:约定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放弃或去世;
3.居住权通常无偿设立,除非有特殊约定;
4.居住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并且居住权人只能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住宅。
这些特征确保了居住权人的稳定居住,并限定了居住权的可转移性和继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