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进来并不意味着自动享有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需要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或遗嘱的方式来设立。这意味着,仅仅因为户口落户在某个地方,并不意味着就对该地方享有居住权。
1.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如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
2.同时,居住权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范畴,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客体为他人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其他附着物。
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自然人的生活用房需求。因此,居住权人只能将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不能挪作他用,如用作商业房等。
2.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即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
3.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即居住权人不能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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