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2.父母不履行这一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3.同样,成年子女也有法定义务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这一规定确立了父母与子女间互相扶养的法律框架,强调了家庭成员间的相互责任与支持。
《民法典》对继父母与养父母的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1.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指出继父母不能虐待或歧视继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2.而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非生物学父母在法律上对子女承担的抚养教育责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在《民法典》中有所涉及。
1.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无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此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负责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支付抚养费。
这些条文保障了孩子在特殊家庭情况下的基本抚养权利,无论其出生情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