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不是停薪留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能强制其停职或解雇。
具体而言:
1.《劳动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第六十一条则强调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确保其健康与安全。
怀孕期间是否能够离婚取决于具体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除外。
在怀孕期间,夫妻双方如同意离婚,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所述。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及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共识。
妇女在怀孕期间,因需要额外的休息与照顾,国家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产假期间,女职工通常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假的时长作了详细规定,包括产前休假、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额外产假等。
在这段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确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经济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