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裁是指涉及房产交易或租赁等民事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选择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机构仲裁而非法院审理的法律程序。
仲裁区别于诉讼,因为它需要双方的共同协议,并且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当事人有义务执行。
与此同时,仲裁也不同于调解,因为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一种自愿性质的公断方式,与诉讼这类强制公断形式有所不同。仲裁是私人裁判行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非国家裁判方式,但它受到国家的法律监督。
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必要时还会对不自愿执行的情况进行干预。
仲裁活动虽具有司法性质,但与法院的国家审判权不同,它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非法院的审判权。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适用的前提条件包括: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如国内外法人、自然人等;
2.争议事项需要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仲裁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还明确指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个人身份关系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这些纠纷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或政府机关决定来解决。
尽管仲裁是由民间团体进行的私行为,它并不脱离国家的法律框架。
国家对仲裁的监督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程序的规范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
当仲裁裁决需要执行而当事人不自愿履行时,国家将通过法院按照审判地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监督保证了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使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