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程记录。
是指继住院病历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等。
条例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上述关于患者病历资料复印权利的规定,来源于具体的法律文件。这些规定有助于协调医患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实际操作中,医院和患者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规。
3.如果患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有疑问,或是在请求复印病历资料时遇到困难,可以通过找法网等法律服务平台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4.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更详细的法律解答,帮助患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