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首先涵盖固有利益的赔偿,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等身体健康损害赔偿,以及如残疾人生活补偿等。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保护的对象,独立于合同之外。
一旦受到侵害,合同的成立与否都不能完全弥补损失,因此必须由过错方承担全额赔偿。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当包括在固有利益赔偿之内,因为其难以确定且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找法网提醒你,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
1.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实际履约费用、医疗费等;
2.间接损失,例如放弃的获利机会、利润损失、减少的误工收入等。
在衡量这些损失时,应考虑到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时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性,以及他们所能获得的利益上限。
缔约过失责任不仅涉及赔偿的范围,还包括责任与补偿的界限。
缔约合约者在合同期内若有过失,必须对经济损失负责,甚至需要支付赔偿金。
合同的提前解除往往会导致另一方承受经济损失,因此缔约方需对此类行为负责。
目前我国民法典尚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未来的立法需要对此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