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指的是民事或商事争议中,相关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向选定的第三方提交争议请求裁决的法律行为。
仲裁有别于诉讼与审判,它是自愿的,非国家裁判行为,属于民间行为。
尽管如此,仲裁并非完全脱离国家法律体系,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对仲裁程序及其裁决的效力和执行进行监督和干预。
仲裁机构以民间团体性质存在,与法院不同,它们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仲裁的适用范围涉及可仲裁性的问题,即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可提交仲裁。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这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间的争议,且争议事项应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但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虽然属于民间活动,但具有司法性。
它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国家监督。
国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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