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非公司法人,即属于非法人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人数量:合伙企业需要至少有两名合伙人,这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
2.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有一份书面合伙协议,这份协议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效力。
3.出资情况:合伙人应认缴或实缴出资,这可以通过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来实现。
4.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需要有正式的企业名称,并且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5.必要的条件:合伙企业还需要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条件,如营业场所和其他物质资源,以保证能够持续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企业退伙的情形是: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