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的级别管辖一般都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对应的管辖法院也是不同的: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保险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如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海事纠纷等,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找法网提醒您,保险纠纷如下写起诉书:
1.原告的姓名,出生,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
2.被告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3.诉讼的请求,要求相关金额赔偿;
4.事实的理由以及经过;
5.原告的签名落实以及日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