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找法网提醒您,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的时候提出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划分标准: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划分的,它涉及到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而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它涉及的是同级人民法院的不同区域。
2.管辖法院:级别管辖是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管辖案件,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则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同级人民法院来管辖案件,通常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来确定,但也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3.适用原则:级别管辖无特殊原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而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和继承的专属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