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
1.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抵押权则是意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约定并登记公示才能生效。
2.此外,工程款优先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找法网提醒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1.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