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和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的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例如合同、收据、发票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债权人具有合法的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的证据: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明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的证据,例如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构成了危害,是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条件。
3.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的证据: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的证据,例如第三人的陈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是行使撤销权的补充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一年。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则丧失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