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的必备文件是:
1.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
2.有关船舶技术资料;
3.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5.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找法网提醒您,船舶登记办理过程如下:
1.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2.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1.国籍登记费标准: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2.变更登记费标准: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