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能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期限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而执行程序的终结时间一般是难以确定的。执行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2.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相关证据材料。
4.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找法网提醒,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条件,首先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其次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再次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就要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
最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