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
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具体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事务的执行。
3.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没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合伙企业有如下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有:
1.生命有限;
2.责任无限;
3.相互代理;
4.财产共有;
5.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