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3.分别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规定要求如下: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
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具体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事务的执行。
3.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没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