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被告需要在十五日内交答辩状。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