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得超过二个月的。
2.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经侦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
1.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分子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分子涉嫌的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时;
3.该案件的受案范围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
经侦科立案后可以撤案,但要符合下列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死亡的等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