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宅基地证,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向村委会提交申请;
2.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核;
3.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材料并现场勘测;
4.县政府审批后公示;
5.建房验收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办理。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对抗;如果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那是登记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找法网提醒,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