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
2.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对实际施工、采购单位或个人收取管理费用的;
3.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所有工程价款;
4.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合作、个人承包等名义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1.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2.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发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
4.对应的义务不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工程转包纠纷需要的处理是转包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