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0-30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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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被告对自身作出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行政起诉状等。
一、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时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
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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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包括: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以及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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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包括: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以及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为谁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注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同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