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方式是:行为人故意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
1.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
2.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
3.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是经过了十五年后追诉时效届满;
4.如果说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则经过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