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能返还,但一般情况下买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如下:
1.买卖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4.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中介撮合二手房交易的,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依据民法典规定,居间费用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支付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