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为十年。找法网提醒您,因为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十年后不再追诉,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此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