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如下:
1.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合法;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
3.用途符合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
4.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材料具体如下: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