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简单说来就是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不予起诉的就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为了犯罪事实但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就会留下案底。仔细想想确实也应该这样,案底本来就是对犯罪行为的一个记录,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为了犯罪行为就应当留下案底。
3.检察院不予批捕的话,犯罪嫌疑人会被取保候审,但还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最后被判了刑,那就还是有案底。除非,刑事案件被撤案,那就不会有案底,或者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不起诉就不会被判刑,那也没有案底。
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子的处理:
1.对于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以一个月为限期,且不得超过二次;
3.如果经二次补侦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延长批捕期限最长是三十七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