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羁押逮捕的规定主要源自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逮捕是我国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实施逮捕需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其他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实施逮捕。
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紧密相关。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实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其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前提;
2.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反映了逮捕的严厉性;
3.采取其他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实施逮捕。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果不及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
1.如果在此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侦查结束后,案件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3.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以二次为限。
4.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可补充侦查一次,期限为一个月。
6.进入法院程序后,审理期限根据审理程序而定,简易程序为20天,普通程序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经高院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
7.在进入法院程序前,最长的羁押期限是10个半月。进入法庭审理后,最长羁押期限根据审理程序而定,简易程序为70天,普通程序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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