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未用完的情况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款表明以下两层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单位的决定,也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年假的起算时间如下: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满一年的,自第二年度起享受带薪年休假;
5.满一年的次日起即可休假,但年休假由用人单位考虑职工意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具有安排权。
找法网提醒您,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资纠纷,仲裁时效为1年。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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