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范围的认定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界定,协商确定后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载明。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找法网提醒您,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竞业禁止协议主体不适格,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未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