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标注册引发的异议该按照如下方式应对:
注册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
如果商标局收到答辩后,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商标异议的条件有:
1.主体适格;
2.被异议商标必须为正在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3.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
4.在异议期限内;
5.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申请异议的,还应当向商标局出具委托合同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异议证据,例如,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