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债权保全的风险的手段有: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且前述的撤销事由一般为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保全的申请条件有: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