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方式都有: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债权保全需要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防范债权保全的风险的手段有: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