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的保全措施是:
1.代位权。适用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
2.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消极对待其到期债权或积极减少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要件:
(1)代位权的构成不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2)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
(1)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2)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
(1)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2)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4.其它。
法律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有效期限,但是根据法理代位权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