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备注后退回);
3.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4.土地抵押合同(原件);
5.价评估报告(原件);
6.经年检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7.房地连同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评估报 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后退回);
8.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同意处分抵押财证明。
9.抵押共同共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其他共同共有权利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国有或集体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需要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材料。
找法网提醒,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后,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