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4.当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5.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6.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7.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这确保了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
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这保证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土地的正常使用。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这确保了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这保证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这确保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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