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申诉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就会给予受理;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就会依法受理。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地的选择是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