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减为有期。
找法网提醒您,《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