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自工伤劳动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
4.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5.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6.最后得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找法网提醒,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其他。